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白马教学科研基地(以下简称“白马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更好地满足教学和科研工作需求,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白马基地是学校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的重要平台,主要承载教学实习实训、科学研究、林木种质资源保存、科技成果示范展示等功能,优先满足学校重点学科建设、重点项目科研和重要种质资源保存等用地的需求。
第三条 白马基地按照“统一规划、合规合法、集中管理、按需申请、有偿使用”的原则建设与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为白马基地管理总则,在具体实施时将根据需要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关管理细则。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白马基地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白马基地规划建设、资源使用、运行管理与服务保障等进行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组长由分管白马基地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实验室与基地建设管理处处长担任,成员包括校长办公室、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院、审计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与基地建设管理处、基建处、后勤管理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资产经营公司等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实验室与基地建设管理处具体负责白马基地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和服务保障等工作。科技处配合审核白马基地科研项目用地;教务处配合审核白马基地本科生教学实习用地;财务处负责白马基地财务管理;基建处负责白马基地基本建设管理;后勤管理处负责白马基地后勤服务保障;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白马基地资产管理。
第七条 白马基地实施统计年报制度。实验室与基地建设管理处负责统计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各入驻单位或项目组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建设发展绩效统计报表报实验室与基地建设管理处。
第三章 基地资源管理
第八条 实验室与基地建设管理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综合协调、资源分配、资源使用费收取、服务保障等工作;各相关单位协助实验室与基地建设管理处对本单位师生使用资源进行管理。如因学校规划建设调整,各入驻单位或项目组应无条件服从学校统一调配。
第九条 土地管理
1. 教学科研用地应严格按照白马基地功能分区进行分配,统一布局,按功能区调配使用;
2. 教学科研用地执行申请和审批制度。学校于每年10月至11月集中办理用地的申请与调配,用地单位或项目组负责人填写用地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初审后统一报送至实验室与基地建设管理处,经科技处或教务处、实验室与基地建设管理处及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论证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批。单次用地申请或单项用地累计超过10亩须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决定;
3. 经领导小组或校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由实验室与基地建设管理处统筹安排用地。用地单位或项目组与实验室与基地建设管理处签订白马基地教学科研项目资源使用协议(以下简称“资源使用协议”),方可使用土地;
4. 土地使用周期为:从入驻白马基地至项目终期检查或验收后一年,一般不超过五年(教学实习用地、种质资源保存用地除外)。如有后续项目,可再次申请。
第十条 设施管理
1. 鼓励相关单位和项目组自筹经费到白马基地建设智能温室、大棚、扦插池等栽培类设施和中试基地等其他非栽培类试验设施,但所建设施必须经过专家组论证和实验室与基地建设管理处同意并签订相关合同后方可实施;
2. 自筹经费建设的设施按照“谁建设、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管理,实际运行中产生的水电气等费用按实结算;
3. 基地范围内的栽培类设施和非栽培类试验设施,由实验室与基地建设管理处统一调配管理(自筹经费建设的除外)。各入驻单位或项目组根据需求,向实验室与基地建设管理处提出使用设施申请,并按规定缴纳资源使用费。各入驻单位或项目组的非公共设施设备,需自行管理与维护。
第十一条 缴费管理
1. 学校收取的资源使用费主要用于基地建设、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的经费支出;
2. 资源使用费标准见附件;
3. 各入驻单位或项目组应按时足额缴纳资源使用费;
4. 未按规定缴纳资源使用费的,学校有权终止资源使用协议,收回其使用的基地资源。
第十二条 各入驻单位或项目组不得擅自修建永久性和临时性设施,如需新建大棚、围墙等设施,必须报实验室与基地建设管理处审批。土地使用期满后,项目组自行对所建设施进行拆除,学校对所有建设和拆除的费用不作任何补偿。
第十三条 白马基地土地、各类设施均为国有资产,任何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出借、转租、抵押或变卖。
第十四条 各入驻单位或项目组应自觉维护基地生态环境和公共设施安全。因科研需要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必须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入驻单位或项目组在土地使用到期后不再使用土地的,应提前2-3个月书面告知实验室与基地建设管理处,并做好土地清理,由实验室与基地建设管理处验收合格后收回土地。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十六条 白马基地负责公共设施(包括温室大棚、道路、水利电力等)维修、公共环境卫生清扫,公共道路旁和沟渠内杂草垃圾清理;入驻单位或项目组使用的苗圃地内和周边道路、沟渠旁的杂草垃圾等由入驻单位或项目组自行负责清理。白马基地提供安全保卫、用工调配、对外联络等保障服务,为在白马基地工作人员提供供水、供电等服务,按实结算费用。
第十七条 白马基地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切实强化基地安全管理。基地公共设施、设备、交通、水电等公共安全由实验室与基地建设管理处负责,教学、科研实验材料的安全管理以入驻单位或项目组为主,实验室与基地建设管理处协助。
第十八条 白马基地有偿提供化肥、农药等农资,各入驻单位或项目组使用后按市场价结算;白马基地统一购置割草机、水泵等必备农机具,统一管理,统一调配,按成本价收取作业服务费。各入驻单位或项目组自行购置的农机具,需自行管理与维护。
第十九条 白马基地生产用工实行入驻单位或项目组自聘长期用工和季节性短期用工相结合的方式。长期用工和季节性短期用工原则上由入驻单位或项目组自行负责组织,也可委托实验室与基地建设管理处协调安排。为避免各用工单位间出现价格差异,入驻单位或项目组自聘长期用工的工资标准按照学校劳务派遣用工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季节性短期用工的工资标准按照白马基地的统一标准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追责
第二十条 为确保基地资源合理、有序利用及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防止土地等资源拋荒和长期侵占等现象发生,实验室与基地建设管理处将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基地资源使用申请或继续使用的审批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将要求其限期整改,其中情节严重的或拒不整改的,学校有权终止资源使用协议,并收回其使用的基地资源。
1. 擅自改变、破坏基地设施;
2. 擅自改变基地资源使用性质和转租(借)基地资源;
3. 资源闲置超过六个月(含六个月);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基地建设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南京林业大学白马教学科研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南林实〔2020〕14号)同时废止。
附件:
南京林业大学白马基地资源使用费标准
注:
1. 对内土地使用费收取,全年按12个月计算,不足半年,按照半年收取,超过半年不足一年,按一年收取。
2. 自筹经费建设设施按占用土地面积收费。
3. 教学实习用地不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