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办【2003】1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省各有关部门,省政府采购中心,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规定文件,现将政府采购方式的确定及变更程序明确如下:
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即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二、公开招标方式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三、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或变更原已批准确定的采购方式的,集中采购机构应分别填写“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申请表”或“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报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市、县级集中采购机构报所属省辖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集中采购机构的“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申请表”或“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后三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批复一份申请表给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据此进行采购活动。
五、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的分散采购,其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和变更的报批程序,参照此规定办理。
六、对于集中采购机构或分散采购的采购人未按本规定确定或变更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七、本规定由江苏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