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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林业大学招标管理规定
[发表日期:2012-07-16 浏览次数: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对招标工作的统一领导,规范招标工作,推行校务公开,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保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项目投资效率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成立招标工作委员会。由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后勤、基建工作的校领导为副主任委员。招标工作委员会由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工会、教务处、设备处、后勤管理处、基建处、学生工作处、图书馆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审核招标的规章制度和文件;讨论决定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参与重大项目的招标;指导协调招标工作;对招标工作的重要环节进行监督。

第三条 招标工作委员会下设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挂靠在审计处。其主要职责为:贯彻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审批招标活动和招标文件;保存招标资料文件;与招标项目管理部门协调招标时间、场所;负责接收投标书;整理保存合同文本;建立评标专家库;主持开标会议。

第四条 招标项目管理部门是指学校负责承担列入本规定招标范围的物资采购、基本建设、修建工程、教材图书、技术咨询、有偿租赁等业务工作的部门和单位(教务处、设备处、基建处、后勤管理处、学生工作处、图书馆等)。其职责是:根据用户单位要求、经费情况,结合学校规定编制招标文件(需绘制施工图及编制标底的应同步完成);发布招标公告或发放邀请招标通知;对招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发放标书;代表学校签署中标合同;严格履行合同;建立投标单位信息库。

审计处、财务处职责:审核立项情况及项目经费落实情况,招标文件是否符合学校的相关财务制度。

监察处、工会职责:监督各项招标活动按规定程序和公开、公平、公正等原则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小组由审计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工会、招标项目管理部门、用户单位代表、相关行业专家(不少于两人)组成。审计处为组长单位,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工会为常任单位。中标单位由评标小组依据招标文件评定。

第二章 招标范围及方式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

(一)凡使用公有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且价值在三万元(含)以上的各类仪器设备、物资、图书、教材、软件等;

(二)凡使用公有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且总价在三万元(含)以上的基建、修缮、装饰、园林绿化、网络等工程(全校应急、抢险及主体管线的水电维修项目除外)。

(三)咨询服务、物业管理、营业场所承包、门面房出租、大中型仪器设备定点维修单位的确定等。

第七条 招标项目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议标)、单一来源采购、询价、跟标的方式进行。

第三章 招标工作程序

第八条 招标工作程序

(一)招标项目管理部门提出招标申请,填写由校招标办统一印制的《南京林业大学招标项目申报审批表》,报招标办审批;

(二)招标项目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经审批后发布招标信息、审查投标人资格,发放招标文件;

(三)评标小组按招标文件进行评标;

(四)定标后由招标办签发中标通知书;

(五)招标项目管理部门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六)招标项目管理部门按照合同予以实施。

第九条 凡依法由省、市招标市场公开招标的基建、装修和安装工程,以及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由招标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每项招标活动的相关文件资料,应完备并报招标办备案

第四章 招标原则及要求

第十一条 各类招标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择优定标的原则;每项招标至少有三家投标单位参加;招标时要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对投标单位实行廉政承诺准入制度。对投标文件的评估,应根据方案可行性,质量可靠性,技术先进性,报价合理性和售后服务质量等要素进行评定,择优确定中标单位,签订的合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招标工作纪律

(一)参加招标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保守机密,廉洁自律;

(二)严禁不经招标或集体讨论而确定中标单位;

(三)严禁明招暗定、泄露标底、招标走过场。

对违反以上规定者,由校纪委、监察处依据党纪、政纪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四条 依本规定必须招标而未招标的项目,将追查未经招标的原因,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校财务处不得付款。由于情况特殊应招标未招标的,事前须报经校招标工作委员会主任同意后,上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事后须经决算审计方可报销付款。

第十五条 参照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定,校内招标收取资料费,由校财务处专项管理,由招标项目管理部门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外聘专家的劳务报酬以及相关人员的劳务酬金等,不足部分由学校财政另行安排。

第十六条 招标办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招标实施细则,报校招标工作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校招标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以前颁布的规章与本规定不符之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校招标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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