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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林业大学仪器设备借用、调拨、报废管理细则
[发表日期:2012-07-23 浏览次数: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的管理,规范仪器设备借用、调拨、报废的操作程序及相关手续的办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部设备类固定资产。
第三条 我校仪器设备借用、调拨、报废工作由设备处归口管理。
第四条 各部门(院、部、处、所)、各实验中心(室)的仪器设备借用、调拨,按照先部门内后部门外、先校内后校外的原则办理。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借用


第五条 本部门教职工因工作需要借用本部门负责保管的仪器设备,应先提出申请,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借用者本人在部门设备管理员处办理借用手续。
第六条 校内各部门因工作需要,短期借用其它部门负责保管的仪器设备,由借用部门向借出部门提出申请,经借出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借用人向借出部门管理员办理借用手续。
第七条 向校外出借仪器设备
1
、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向校外出借。因科研合作等特殊情况需要短期借出的,应在不影响本校工作的前提下,由借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借出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设备处审批。
2
、仪器设备出借给校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3
、学校可对出借给校外的仪器设备收取折旧费。折旧费以日计算,原则上每日按不低于仪器设备原值的千分之一收取,收取的折旧费一律交至学校财务处。
4
、向校外出借仪器设备应签订借用协议,明确借用期限以及各自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借用仪器设备必须按时归还。借出部门应对归还的仪器设备进行检查验收,如有损坏或丢失,按《南京林业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处理。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调拨


第九条 仪器设备在本部门内部调拨,应由部门设备管理员填写仪器设备调拨申请单,经本部门负责人和设备处负责人签字同意后,进行设备明细帐务调整并转移仪器设备和相关资料。
第十条 仪器设备在校内各部门之间调拨,由仪器设备调入部门与调出部门协商,调出部门设备管理员填写仪器设备调拨申请单,调入、调出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仪器设备原值在10万元以下的由设备处审批,原值达到10万元以上的由设备处签署意见后报校领导审批。在完成审批和设备明细帐务处理后转移仪器设备及相关资料。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报废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仪器设备可以申请报废:
1
、使用期超过规定年限且技术指标严重下降,已无使用价值的;
2
、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因技术落后无修复价值的;
3
、修复费用达到原值50%以上或接近于新购价格的;
4
、因严重污染环境或危害人身安全不能使用,或被国家列入淘汰产品的;
5
、整机被盗、丢失,整机损坏无法修复或因零配件被盗、丢失、损坏造成整机无法修复的。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报废的鉴定、审批
1
、申请仪器设备报废,首先由各部门组织技术小组进行鉴定,并填写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审批单,由各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设备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原值在10万元以上的设备需经设备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组织的专家小组进行鉴定、审批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2
、各部门在填写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审批单时必须逐项详细填写设备的编号、名称、型号、生产厂家、数量、价格,要帐物一致。报废理由应符合设备报废的原则,必须将设备的现状,诸如精度,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降低程度,有无修复、改造价值等详细填写,不得笼统填报。
3
、仪器设备未经正式批准报废前,各部门不得自行拆解或挪用零备件。经正式批准报废后,原则上按整机回收,如实验中心(室)拟留作教具或拆零部件改作他用,必须经实验室管理科同意,并列帐管理。
第十三条 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
1
、仪器设备经批准报废后,各部门要及时销手工台帐。凭签章的报废审批单实验室管理科上机注销管理台账,财务处注销学校管理台账。
2
、报废的仪器设备,一律由设备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各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3
、留作教具和拆零部件,实验中心(室)不用时也要上交学校,不得自行处理。
4
.仪器设备报废后应及时进行帐务处理,回收残值一律交至校财务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设备管理和设备使用部门都应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充分发挥仪器设备效益,防止和制止各种违纪违规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五条 部门机构分设、合并或撤消时,设备处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办理仪器设备移交手续并进行帐务调整。
第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借、转移、处置仪器设备等违纪违规行为,将追究责任人和所在部门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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