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部、处,各有关单位:
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南京林业大学免税进口仪器设备购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林业大学免税进口仪器设备购置管理办法
南林实〔2021〕3号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免税进口仪器设备(下称“进口设备”)的管理,规范进口设备的购置及后期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设备是指以学校名义购置的,产自境外且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的免税进口仪器设备和软件。
第三条 实验室与基地建设管理处(下称“实基处”)是进口设备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进口设备的购置审批、免税申请、合同审核、报关与商检等全流程管理。进口设备采购发起部门或单位(下称“用户单位”)是直接使用部门,负责设备保管、日常使用及维护等。
第四条 用户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免税申请,优先从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境外供货商采购。
第五条 进口设备免税事宜办理由用户单位和实基处共同委托具有外贸经营资质的进出口外贸代理公司(下称“外贸代理”)办理。
第六条 外贸代理由学校招标遴选入库,每两年遴选一次。每次遴选结束后,实基处代表学校与外贸代理签订《外贸代理服务协议》,明确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服务内容、外贸代理费的执行标准等。
第七条 进口设备采购活动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取得相关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启动,国外供货商擅自发运至海关的进口设备,实基处一律不受理采购、报关和固定资产入账等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与供应商、外贸代理合作夹带未申报的产品,不得擅自拆解免税进口设备,不得挪作与教学科研无关的活动,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及法律责任由具体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 用户单位向实基处提出购置需求,并提交《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至实基处;经审批、论证后由实基处报省财政部门进行免税审核确认,方可按照政府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十条 进口设备一律执行人民币包干价(包括设备本身以及外贸代理费)。用户单位在招标或询价工作完成后,应及时与中标供应商按照学校范本签订《进口设备技术协议》,明确合同中的货物价格、质量要求、付款条件、付款方式、指定外贸代理、中标供应商指定的境外供货商、验收方式和售后服务等事宜。经用户代表和中标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后,送实基处审核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外贸代理根据已生效的《进口设备技术协议》,分别与学校用户单位、境外供货商签订协议。
(一)外贸代理与用户单位签订《进口委托代理协议》,须明确协议总金额、设备货款和外贸代理费等三项费用和付款条件等。双方签字确认后,送实基处审核盖章后生效。
(二)外贸代理与境外供货商签订《外贸协议》,明确运输方式、交货日期、设备质量和付款方式等。双方签字盖章后,送一份协议原件至实基处备案。
第十二条 所有协议签订后,实基处应监督用户单位、外贸代理、中标供应商等各方认真履行合同,切实规范各项业务活动,对违规违约行为及时采取措施,确保采购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三条 进口设备付款须严格按协议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 用户单位在收货时,应查验设备外包装是否完整,如发现异常应及时通知实基处,必要时应报请海关商检部门参加开箱验收。因用户单位保管不当或私自开箱等原因,造成商务纠纷或其它后果,由用户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用户单位收到设备后,应及时通知中标供应商和外贸代理共同现场开箱并逐一验收清点,按要求填写《南京林业大学仪器设备开箱验收记录》并三方签字认可。
第十六条 经开箱验收后,用户单位应监督中标供应商根据《进口设备技术协议》中相关技术指标安装调试设备并做好质量检验工作,按要求填写《南京林业大学仪器设备安装调试记录》,并双方签字认可。实基处将根据用户单位申请按《南京林业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组织正式验收。
第十七条 用户单位应及时将进口设备购置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归档,交实基处存放。归档材料包括:
(一)进口设备技术协议及中标通知书、进口委托代理协议和外贸协议;
(二)《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三)《南京林业大学仪器设备开箱验收记录》;
(四)《南京林业大学仪器设备安装调试记录》;
(五)报关、入关等相关资料;
仪器设备履历书、操作规程、使用维护记录等资料由用户单位随设备保存。
第十八条 进口设备验收合格后,用户单位应根据学校规定及时做好固定资产入账,按《南京林业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规定凭中标通知书、验收报告、发票、固定资产入库单及《进口设备技术协议》、《进口委托代理协议》和《外贸协议》等到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
第十九条 进口设备监管年限一般监管年限为3年(机动车辆6年),自设备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海关部门会不定期进行进口设备现状现场稽查。监管期内进口设备只能在海关核定的地点存放和使用,如确需移至校外使用,用户单位应报实基处审核,到海关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海关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基地建设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学校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