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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林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南林实〔2021〕7号)
[发表日期:2021-06-01 浏览次数:次]

学院、各有关单位

经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南京林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林业大学  

                  2021525

 

 

 

 

南京林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安全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江苏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程》(苏教科〔201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实验室安全、高效运行的目标。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校开展教学、实训、科研活动的各级各类实验室或实验场所,学校所有实验室(实验中心、实训中心)、科研机构及各级各类重点实验室(中心)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责任体系

第四条 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指导和监督职责。

学校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二级单位领导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各实验室责任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组长由分管实验室安全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相关二级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实验室与基地建设管理处相关负责人兼任。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关于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工作规划及方针政策;

(三)开展新建、改建实验室建设规划方案的安全评估与审批;

(四)指导督查、协调各单位落实相关工作;

(五)审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评比、表彰或处分等重要事项。

 学校应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经费足额纳入学校预算并予以落实,确保实验室安全设施与物质保障。

实验室与基地建设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在领导小组指导下,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要求,行使实验室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主要职责有:负责建立健全学校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传达贯彻上级部门的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开展实验室安全培训与准入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参与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置等。

各二级单位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全面负责所在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二级单位须指定一名处级领导具体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同时指定至少一名在职教职工为安全管理员协助分管领导做好日常工作。主要任务

(一)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二)根据本单位专业、学科特点,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及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定期、不定期组织单位的实验室安全检查,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五)负责所在单位其他涉及实验室安全的工作

教学、科研实验室负责人所在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所在实验室安全负直接责任各实验室可以同时指定一名在职教职工为实验室安全员,具体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任务

(一)分解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做到责任落实到人并督促执行;

(二)根据实验室特点制定实验室相关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仪器操作说明、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等),并张贴在实验室醒目位置;

(三)落实本实验室相关的安全设施,如警示标识、防护用品、急救设施、安全用品等

(四)落实实验室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五)落实危险作业和危险性物品(包括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病原微生物等)的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安全处置,建立危险性物品使用管理台账;

(六)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七)代表实验室与所在二级单位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八)代表实验室与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第三章 危险源管理

加强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生物、辐射、特种设备等重大危险源的规范管理,对重大危险源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转移、处置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管控,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分布档案、使用台账和相应数据库进行出入库使用登记。实行实验室安全风险警示和公示制度及时公布危险源类别、防护措施、应急预案、安全责任人和应急联系电话等信息。在存在风险源的相关位置配备醒目安全警示与安全标识。

第十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危险化学品时,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操作,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实训和实验场所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对所有危险化学品特别是管制类的化学品进行全生命周期的管理。要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制度,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制定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并按规范配备安全防护装置,相关责任人和使用人应经过充分培训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等,经评估符合规定条件的实验室才可以使用危险化学品开展相关教学、科研活动

第十 实验室辐射安全。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安全(密封型放射源和非密封型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安全等。涉及辐射安全的实验场所要在获取相关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才能开展相关实验涉及辐射的场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安全标识,落实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措施。

第十 特种设备安全。特种设备主要包括锅炉、压力容器、气体钢瓶、压力管道等承压类特种设备和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要做好特种设备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规范使用,保持设备状态完好。要及时办理特种设备登记备案,落实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与定期检验制度。

第十 其他仪器设备安全。要加强在仪器设备的采购、安装、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采购前要对仪器设备及相关配套、操作人员、场所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安装调试时工作人员的操作流程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安全要求使用时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与安全培训,制定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特别是高精仪器设备、高速运转设备、高温高压设备、超低温设备及激光等设备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防护措施。

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查线路,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对服役时间较长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仪器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隐患。

第十 实验室环境安全。实验室应有必需的安全警示标识、良好的通风、除尘及空气调节设施,确保实验场所符合实验的安全要求。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应分类摆放整齐,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

加强环境保护,应选用环境无害的或减量环境危害的实验方案,尽可能减少实验室废弃物的排放。学校定期收集和处理有毒有害废液和废物,处理工作实施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集中处理的原则。严禁随意倾倒有毒、有害化学废液严禁随意掩埋、丢弃固体化学废物严禁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放。

第十 实验室水电安全。定期检查实验室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造成的安全事故。

实验室内固定电源的安装、拆除、改线必须由专业人员实施,水、电安装应符合规范;接线板不得串联使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

第十 实验室消防安全。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放置于易取用处,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定期检查,及时更新,保持良好状态。

实验室人员须了解本实验室各类易燃易爆物品的特性及相关消防知识,熟练掌握各类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了解实验室内水、电、气阀门、消防器材、安全出口的位置实验室内应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

实验室内无特殊需要不得使用明火电炉。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他加热设备替代时,必须做好必要的安全防护,达到相关要求后经允许方可使用。

第十 安全设施与个人防护。实验室应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备烟雾报警、监控系统、通风系统、防护罩、紧急喷淋、危险气体报警等安全设施和防护、急救用品,并做好设施的维护、保养、检修、更新等工作。任何安全设施用品不准借用或挪用。

对压力容器、电气、焊接等操作,以及存在振动、噪声、高温、辐射放射性物质、强光闪烁等场所,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为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急救用品,落实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四章 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

二十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是各类各级人员掌握实验室安全知识的有效途径。要不断加强实验室安全的宣传工作,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系统宣传学习与实验室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应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将实验室安全教育纳入新生入学教育、新教师入职及教职工教育培训,并存档备案。

进入实验室的人员须进行通识性和专业性的实验室安全培训。安全性要求较高的学科与专业可以开设专门的实验室安全学分课程。对涉及有毒有害化学品、动物及病原微生物、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高压容器等危险源的专业,逐步将安全教育纳入人才培养体系。实验、实践指导教师和实验工作人员在实验课前须专门讲解本课程或实践环节中存在安全风险点与和安全急救措施等,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

第二十 实验室实行安全准入制度。制定实验室安全考试规范及准入标准,未经安全培训未达到要求不得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本科生未通过考核不得进入选课环节,研究生未通过考核不得进入开题环节,新教工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考试。各单位根据自身学科及专业特点,可以提高准入标准,建立符合学科特色的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第五章 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二十 实验室与基地建设管理处根据学校安全工作整体要求,制定全校实验室年度安全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结合实际组织实验室安全专项检查或全面检查。各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并记录存档。

第二十 实验室安全检查内容包括体制机制与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情况、安全设施安装与运行情况、危险源分布与管理情况、个人防护与环境保护情况、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等,要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与巡查台账。实行问题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的闭环管理,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第二十 学校成立校级实验室安全督查队伍,根据工作任务开展实验室安全督查、抽查或专项检查,指导和监督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被查二级单位及实验室应主动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干扰检查。学校监管部门要及时通报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其进行整改,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多次整改不力的实验室,可进行封停,直至整改完成。

第二十 二级单位应根据学科与专业特点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督查制度,对本单位实验室组织开展定期检查或抽查工作,指导和监督实验室落实隐患整改。二级单位要及时梳理与分析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有能力解决的,应立即整改;暂无能力解决的,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防范,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解决方案,推进问题解决。

第二十 实验室应严格落实日常安全检查制度,每日巡视检查,做好值日值班,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对发现的重大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停止实验或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开展实验,同时须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

第六章 安全预案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专业特点,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应急预案应与日常工作相适应,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与完善。

第二十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危害扩大蔓延,同时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对事故瞒报、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十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后,实验室所在单位应当配合相关职能机构,迅速查明事故原因,评估事故损失等,提出整改措施,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及时报送有关部门。

三十 实验室在承担校外教学、科研实验任务时,应加强安全教育,明确安全事故责任。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 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内部巡查、日常工作考核岗位评聘、晋职晋级、研究生招生资格和年终考核等,对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能履职尽责的单位和个人,在考核评价中予以批评和惩处。

第三十 对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责任倒查,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事故责任,依法依规处理。对于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问题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单位,实验室与基地建设管理处应会同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部门权限和职责分别提出问责追责建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验室工作实际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林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南林实〔2011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实验室与基地建设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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