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有关单位:
经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南京林业大学自制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林业大学
2021年5月25日
南京林业大学自制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开展仪器设备的自行设计和研制,是突出教学科研特色、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的重要措施,也是推动实验教学改革、提高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技术水平、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的重要途径。为规范学校自制仪器设备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制仪器设备是指由学校师生自行设计或改造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通过自己加工、委托加工、外购零部件并自行组装或委托组装形成的仪器设备和实验装置。
第三条 学校鼓励广大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开展实验仪器设备的自行设计、研制、改造和开发等活动。
第四条 自制仪器设备必须通过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安全性验收后方可在教学科研中使用。
第二章 立项实施
第五条 自制仪器设备范围:
(一)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必需且市场上无满足使用要求的定型产品(不含实验教学软件);
(二)市场上虽有同类定型产品但价格昂贵,自制能节约经费;
(三)自制仪器设备在性能或指标上比现有同类定型产品有重大改进;
(四)将科研成果进行转化或利用现有设备条件进行改造和功能开发,提高设备使用受益面。
第六条 遴选程序
(一)院系推荐。各院系依据遴选标准,推荐技术水平高、具备自主知识产权、实验教学特色突出、能够提升实验教学水平的自制实验仪器设备项目参加学校联评。各项目负责人填报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项目立项申报书,由学院审核后统一推荐至学校实验室与基地建设管理处。
(二)学校评选。学校组织专家组对院系推荐的项目进行评选。
(三)发文立项。学校对评选出的优秀项目公示无异议后发文立项。原则上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限1项,不建议项目组成员参与2项以上项目。
第七条 经费支持
(一)自制仪器设备应充分利用科研项目、校外合作等形式获取经费支持。
(二)确定立项的项目学校将给予一定的资助,原则上每个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5000元,自筹部分额度不限。原则上经费支持范围为零件费、材料费、版面费等,相关票据经各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后,至实验室与基地建设管理处审批。
(三)获得校级自制实验教学仪器一等奖并有意参加全国高等学校教师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创新大赛的项目,学校根据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再资助5000元。
第三章 项目验收
第八条 项目验收
(一)项目研究周期为12个月(从批准之日起计)。
(二)因特殊情况需对研究进度、研究计划、项目主要成员等作出重大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批后方可实施。到期未完成项目的,可申请延期,不超过6个月。
(三)项目完成后,项目组提交结题报告及相关材料,实验室与基地建设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准予结题,按固定资产管理要求进行资产入库。
第九条 鼓励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将相关成果撰写论文发表、申请专利等。成果公开发表时需注明“本项目获南京林业大学年自制实验教学仪器项目资助”,并注明项目号。
第四章 鉴定与奖励
第十条 自制仪器设备取得的成果,可申报各级各类实验技术成果奖、教学成果奖、科技成果奖等奖项,作为职称晋升、岗位聘任和工作考评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项目参加全国高等学校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优秀作品评选并获奖者,特等奖奖励10000元,一等奖奖励8000元,二等奖奖励3000元,三等奖奖励2000元。
第十二条 对于有推广应用价值的自制仪器设备,学校鼓励并支持进一步开发或进行批量生产,将产品推向市场或进行有偿技术转让,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基地建设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