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健全和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制,有效防范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保障学校事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教育部直属高校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追责问责办法(试行)》《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地方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追责问责工作的通知》《江苏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程(试行)》以及《南京林业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南京林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实验室是指隶属于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等实验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以下统称为“实验室”)。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和进入实验室的在职教职工(含博士后研究人员、其他聘用人员)等工作人员、在校学生以及需临时或短期进入我校实验室的校外人员。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全面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实验室安全、高效运行的目标。
第五条 因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或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等行为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学校依据本办法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对象及类别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责任单位
1.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的二级单位;
2.因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等行为导致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发生的学校职能部门;
3.其他应承担实验室事故事件相关责任的单位。
(二)责任人员
1.参与实验的教职工、学生及其指导老师;
2.项目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安全责任人;
3.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负责人;
4.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类别包括但不限于:
(一)责任单位
1. 检查。责任单位以书面形式对违规行为作出检讨,包括违规事实、违规原因及整改措施。
2. 通报。以一定形式将责任单位的违规事实等情况在学校或二级单位内予以公开、点名批评。
3. 关停整改。停止责任单位相关的实验活动,进行安全整改。
4. 取消单位年度绩效考核评优良资格,或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
(二)责任人员
1. 约谈。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或所在单位对责任人进行提醒、告诫谈话,指出其存在问题,督促其整改。
2. 检查。责任人以书面形式对违规行为作出检讨,包括违规事实、违规原因及整改措施。
3. 通报。以一定形式将责任人的违规事实等情况在学校或二级单位内予以公开、点名批评。
4. 取消年度考核优秀资格。取消责任人年度考核优秀资格。
5. 核减年终绩效奖励。视违规情节轻重,扣发责任人年终绩效奖励200-1000元,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讨论研究扣发金额。
6. 经济赔偿。违规行为给学校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时,学校有权要求责任人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不超过5000元。
7. 处分处理。工作人员处分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学生处分依据《南京林业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进行。
涉嫌违纪违法线索按规定及时移送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的类别可以单独,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事件的行为与分级
第八条 构成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事件的行为包括:
(一)存在违规购买、储存、使用、运输、转让或处置危险化学品(尤其是包括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爆炸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在内的管制类化学品)、特种设备、放射性同位素及核材料、射线装置、危险废物等,或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被盗或遗失,或发生上述情况未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二)存在未进行相应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在实验室内使用超出其生物安全许可范围的生物材料或进行超出其生物安全等级的操作,开展动物实验等情况;
(三)发现安全隐患,或接到整改通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或实验设施设备;
(四)存在未落实实验人员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实验室准入制度、项目安全审核制度等情况;
(五)存在未制定必要的操作规程,未制定必要的应急预案等情况;
(六)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未积极采取处置措施、迟报瞒报谎报漏报、人为破坏事故现场等;
(七)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是指因违反国家与江苏省相关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因操作失误、失职、管理缺位等原因导致在实验室发生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事故。事故的级别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类,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开展调查。生物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根据事故的调查结果,学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部门的处理意见,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事件是指违反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人员受伤,或者产生重大安全隐患,或者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违规行为。根据其所造成的后果,学校实验室安全事件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一)一级实验室安全事件,是指造成5000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二)二级实验室安全事件,是指造成5000元及以上10000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三)三级实验室安全事件,是指造成10000元及以上50000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3人以下轻伤的事件。
(四)四级实验室安全事件,是指造成50000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人及以上重伤,或3人及以上轻伤的事件。
第四章 追责问责方式
第十一条 对有本办法第八条所述行为之一、未达到一级实验室安全事件级别的,可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单位检查、通报或关停整改,给予相关责任人约谈、检查或通报。
第十二条 对1年内有2次及以上本办法第八条所述行为之一、未达到一级实验室安全事件级别的,可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单位检查、通报、关停整改或取消单位年度绩效考核评优资格,给予相关责任人约谈、检查、通报、取消年度考核优秀资格或处分处理。
第十三条 实验室发生一级实验室安全事件的处理
(一)对责任教职工的处理: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约谈、检查、通报、经济赔偿的处罚;视情节给予项目负责人、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约谈、检查的处罚。
(二)对直接责任人为学生的处理:视情节给予涉事学生经济赔偿的处罚和警告及以上处分;视情节给予其指导老师约谈、检查、通报、经济赔偿处罚。
第十四条 实验室发生二级实验室安全事件的处理
(一)对责任教职工的处理: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检查、全校通报、经济赔偿的处罚;视情节给予项目负责人、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检查、通报的处罚。
(二)对直接责任人为学生的处理:视情节给予涉事学生经济赔偿的处罚和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视情节给予其指导老师检查、全校通报、经济赔偿的处罚。
(三)对责任单位的处理:视情节给予单位分管实验室工作负责人约谈、全校通报、取消其年度考核优秀资格的处罚;视情节给予该二级单位通报、取消年度绩效考核优秀资格处罚。
第十五条 实验室发生三级实验室安全事件的处理
(一)对责任教职工的处理: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全校通报、经济赔偿、核减年终绩效奖励处罚、警告及以上处分,并取消其年度考核优秀资格;视情节给予项目负责人、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检查、全校通报处罚、警告处分。
(二)对直接责任人为学生的处理:视情节给予涉事学生经济赔偿处罚和记过及以上处分;视情节给予其指导老师全校通报、经济赔偿、核减年终绩效奖励处罚、警告及以上处分,并取消其年度考核优秀资格。
(三)对责任单位的处理:视情节给予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约谈、全校通报、经济赔偿、核减年终绩效奖励处罚;视情节给予单位分管实验室工作负责人全校通报、经济赔偿、核减年终绩效奖励处罚,并取消其年度考核优秀资格;给予责任实验室关停整改处罚;视情节取消该二级单位年度绩效考核优秀或良好资格。
第十六条 实验室发生四级实验室安全事件的处理
(一)对责任教职工的处理: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经济赔偿、核减年终绩效奖励处罚、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年度考核只能评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视情节给予项目负责人、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全校通报处罚、警告及以上处分,并取消其年度考核优秀资格。
(二)对直接责任人为学生的处理:视情节给予涉事学生经济赔偿处罚和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视情节给予其指导老师经济赔偿、核减年终绩效奖励处罚、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年度考核只能评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三)对责任单位的处理:视情节给予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全校通报、经济赔偿、核减年终绩效奖励处罚,并取消其年度考核优秀资格;视情节给予单位分管实验室工作负责人全校通报、经济赔偿、核减年终绩效奖励处罚、警告处分,并取消其年度考核优秀资格;给予责任实验室关停整改处罚;视情节,取消该二级单位年度考核绩效考核优良资格或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
第十七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发生后,相关单位或责任人第一时间按规定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且在日常管理中履职尽责并严格执行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预防的,可视情况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发生后,相关单位或责任人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未立即组织救援的,或1年内出现2次及以上事故事件的,可视情况从重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有以下行为导致发生实验室严重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给学校、他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员检查、全校通报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政务处分;给予责任部门取消年度绩效考核优秀资格的处罚。
(一)接到上级部门、学校有关通知和文件后,未及时发布或通知相关单位,致使事故发生的;
(二)接到二级单位提交的属于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实验室安全隐患专题书面报告后,在无客观原因情况下未及时处理或上报请求处理,致使事故发生的;
(三)未及时履行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或违反有关规定,致使事故发生的。
第五章 责任追究程序与权限
第二十条 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被追责单位或个人如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相关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相关规定及程序向领导小组提交书面申述材料。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的责任追究实行跟踪追究制度,已调离岗位的责任人在任职期间存在须问责情形的,应当予以追究。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对象为校外人员的,依据本办法追究相关二级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制度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地方颁发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地方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基地建设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