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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林业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24-02-05 浏览次数:次]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确保师生员工人身及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教学和科研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等相关规定及属地公安机关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本办法所称管制类危险化学品是指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按照国家标准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定期公布的目录执行。

第三条 凡购买、储存、使用、回收及处置危险化学品的校内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开展全流程、全周期管控,统一领导,责任到人,全面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 实验室与基地建设管理处是学校危险化学品的技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全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主要职责如下:

1. 负责建立健全学校危险化学品管理体系和相关制度;

2. 负责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

3. 负责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专项检查;

4. 负责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的申购审批、采购、分发及使用安全督查;

5. 负责联系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

6. 责制定校级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

第六条 保卫处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存储、使用场所消防安全及其安全设施进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1. 负责公共区域应急救援器材的配备;

2. 负责开展学校危险化学品存储、使用场所消防安全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运行情况检查;

3. 协助做好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七条 二级单位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 根据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验室特点,建立健全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相关制度;

2. 立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管理责任体系;

3. 定期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管理和使用人员安全教育;

4. 定期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专项检查,并及时整改检查出的隐患;

5. 根据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使用情况,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如下:

1. 严格落实学校、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相关管理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

2. 建立并定期更新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台账,加强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存储、使用、转移、处置等环节规范化管理;

3. 督促、指导实验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4. 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对进入实验室的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

5. 落实实验室安全值日值班制度,定期开展实验室及危险化学品安全自查与隐患整改工作。

第九条 实验室相关工作和学习人员,应主动学习并遵守相关规定,接受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对危险化学品采购、使用、储存、处置行为负直接责任。二级单位和实验室负责人应当禁止不符合准入要求的人员进入实验室。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十条 各实验室必须从国家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严禁从无资质经营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接收或转让危险化学品。

第十一条 管制类危险化学品需经学院(单位)审核,实验室与基地建设管理处审批后,由学校统一订购,不得自行购买。

第十二条 各实验室采购危险化学品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采购数量原则上应控制为一周内的使用量,尽可能减少实验室内因储存危险化学品引起的不安全因素。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接收、转让、处置危险化学品,更不可将其用于非法用途。

第四章 储存与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场所,并有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存储柜上应张贴柜内危险化学品清单。易制毒化学品应设置专用存储区或者专柜储存并有防盗措施;易制爆化学品存量合规,设立专用存储区或者专柜储存并有防盗与防爆措施,符合双人双锁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应严格分类、分区域存放。固体液体存放于同一柜体内时遵循固液分开、固上液下的原则,挥发性不同的化学品存放时遵循上强下弱的原则,同时尽可能遵守上轻下重的原则。危险化学品严格按照配伍禁忌规范分类整理放置,强酸与强碱、强氧化剂与强还原剂、相互接触会发生剧烈反应的不得混放。

第十六条 实验室存放的危险化学品总量不应超过100公升或100千克,其中易燃易爆性化学品的存放总量不应超过50公升或50千克,且单一包装容器不应大于20公升或20千克(按50平方米为标准,存放量以实验室面积比考量)。实验室应定期清理长期不用的危险化学品,禁止超量储存。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标签必须清晰、完整,标签脱落、模糊、腐蚀后应及时补上,如不能确认,则以不明废弃化学品处置。装有配制试剂、合成品、样品等的容器上标签信息要明确,标签信息包括名称或编号、使用人、日期等。若使用饮料瓶存放试剂、样品,必须撕去原包装纸,贴上试剂标签。

第十八条 各实验室须建立详细的危险化学品台账,及时准确记录危险化学品领用、使用、回收、处置等情况,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第十九条 实验人员要严格执行实验操作规程,仔细查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MSDS),了解实验可能产生的危害,做好保护及应对措施。保证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

第二十条 实验全程充分做好个人防护,穿着全棉实验服、佩戴口罩、手套和防护眼镜。

第二十一条 实验过程中必须有人在岗值守,严禁与实验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严禁在实验室从事饮食、娱乐等其他与实验无关活动。

第二十二条 进行危险性实验(如高温、高压、高速运转等)时必须有两人在场。开展过夜实验应严格履行审批报备手续

第二十三条 使用易挥发试剂,或会产生有毒、有害、刺激性气体或烟雾的实验,必须在通风橱内进行操作,防止危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

第二十四条 实验人员对实验安全负直接责任。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须在实验教师指导下进行。实验指导教师须向学生说明具体操作规程、应急处置办法、残留物清理要求等。

第二十五条 严禁携带危险化学品进入公共场所和其他重要场所,严禁在校车、私家车和公共车辆上携带危险化学品。严禁无关人员乘坐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

第五章 回收与处置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为降低危险化学品对环境的污染,实验室须遵循“减少废物产生、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的原则,选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新工艺、新设备,尽可能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七条 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等应做到无害化回收,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物须经过净化处理,排放的废物有害物质浓度需符合国家标准。严禁将可能污染环境的化学废液、废渣倒入下水道,或将危险化学废弃物(包括受沾染的容器具)随意弃置、填埋。

第二十八条 各实验室的危险化学废液应及时收集、分类存放并张贴标签,储存容器必须密封且无破损。严禁将危险化学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放。

第二十九条 各实验室定期或根据实际需要统一转运危险化学废物。实验室与基地建设管理处按照相关规定,委托专业公司定期进行处理。

第六章 安全检查及应急预案

第三十条 各二级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规、制度。加强危险化学品日常安全管理,建立危险化学品日常安全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查找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

第三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须积极配合学校和上级部门的安全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对于检查过程中提出的隐患整改要求,必须及时反馈并落实整改。

第三十二条 凡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每日最后离开的人员要做好房间的安全检查,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有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等情况,必须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本单位、实验室与基地建设管理处、保卫处报告。

第三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应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预案必须张贴上墙。相关应急预案须报实验室与基地建设管理处、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 发生事故时,各二级单位应按照事故应急预案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立即向实验室与基地建设管理处、保卫处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林业大学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南林实〔20121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基地建设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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