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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林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9-12-10 浏览次数:次]

各学院,各有关单位:

    《南京林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经20191127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京林业大学

   2019129  

  

 

南京林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

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和《省政府关于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1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含软件)。除涉密仪器设备外,凡产权属于我校的大型仪器设备均须按照本办法开放共享,鼓励各单位将单价5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纳入共享管理范围。

第三条  学校成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副校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实验室与基地建设管理处(简称实基处)、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科技处、人事处、财务处、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实基处。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统一领导和部署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研究审定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总体工作方案,制定开放共享收入分配办法、审批收费标准等。

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各项决议,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管理和运行,负责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工作,负责审核各单位开放共享设备收费标准,负责开放共享收入核算工作,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修和培训,负责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比和考核等。

第五条  实基处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归口管理部门,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的共享管理工作,履行对本单位开放共享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职责,按照学校实验技术人员定编办法合理配备专(兼)职人员。

第六条  为做好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学校建立校级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鼓励各单位建立二级开放共享平台,提升统筹管理和开放服务水平。各二级平台必须纳入学校共享平台统一管理体系。

第七条  各单位应制定符合物价管理部门要求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标准,报领导小组审核、备案后执行。

第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年度开放共享机时标准由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确定,机时由各单位和实基处共同核算。

第九条  对外开放机时高于标准机时的,超出部分予以额外奖励和补贴,具体标准由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第十条  对各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验室建设、实验技术人员职称晋升、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对在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中成绩优秀,效益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十二条  对具有以下行为的,取消其当年先进评选资格,并给予严肃处理:

1、避开开放共享平台,私自测试加工样品或私自收取测试加工费用的。

2、上报机时数据时弄虚作假的。

3、其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第十三条  对开放共享程度低、使用效益低的大型仪器设备,学校有权调拨至其他需要的部门(单位)使用;对不愿开放共享的单位学校有权暂停其购买大型仪器设备。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121日起施行,由实基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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